赣南脐橙保护条例/第三章 产业安全第十五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脐橙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脐橙苗木生产经营活动。脐橙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柑橘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在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生产脐橙苗木,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内容,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保证可追溯。脐橙苗木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