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盗用城乡供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城市供水条例》《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