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的生产用水除外。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