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按照电网建设和改造的需要依法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林地保护规划等衔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相衔接,对规划的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