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应当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按照电网建设和改造的需要依法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林地保护规划等衔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相衔接,对规划的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