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