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