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不得相互搭挂。

由于路径原因确需交叉跨越的,后建方应当征得先建方同意并签订协议,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线路安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