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电力交易场所和电能计量、报价、信息发布设施等交易运营系统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能计量设施包括电能计量设备的电能表、互感器、计量箱、二次回路、计量信息采集装置及其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