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十三条有效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一)电力通信线路的电杆、拉线、导线、线担、分线盒、分线箱、电缆、光缆、管道、天线、馈线、地线等;(二)电力通信无线电台、光通信站、微波站(塔)、载波通信站、终端通信接入站、卫星地面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