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客运班车擅自停班;

(二)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