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客运站、货运站和营业性停车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统筹安排。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运输网络规划要求。

站场经营者应当为承运人提供载客、配货、停车、发车等经营条件,并按期结算票款和运费;为旅客、货主在购票、候车、货物托运等方面提供方便;按核定的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

客、货运站不得接纳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站场经营,不得违反规定向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者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