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车辆维修与检测第三十四条有效车辆维修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承修报废车辆;(二)利用假劣配件修理车辆;(三)违反国家和省关于二级维护的规定,漏项、减项作业;(四)擅自改装机动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