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客运班车擅自停班;

(二)包车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

(三)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或者空车待租拒载、强行并客;

(四)旅游客车沿途揽客;

(五)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

(六)丢站甩客、绕行揽客和强行拉客;

(七)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装载货物;

(八)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