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旅客运输第二十七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客运班车擅自停班;(二)包车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三)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或者空车待租拒载、强行并客;(四)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五)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六)丢站甩客、绕行揽客和强行拉客;(七)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装载货物;(八)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