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相协调,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在制定具体的产业政策时,应当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发挥各类政策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相互促进作用,增强产业竞争力。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