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法律法规规定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直接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进行违法有奖销售;

(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或者服务声誉;

(七)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