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推动联合执法和基层综合执法,提升宗教事务治理能力。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非法宗教活动。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