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宗教教职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死亡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