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资金存入其他组织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人银行账户。

经批准设立且正在筹备期间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