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组织负责人为本场所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安全工作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