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办学章程,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考方式、招生对象及范围内招生。

报考宗教院校的,应当出于本人自愿,符合招生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推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