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培训和监督检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等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财政、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志愿服务有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团体、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