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