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