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倡导公民弘扬社会风尚,实施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
(三)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参与拥军优属活动;
(六)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七)低碳生活,节约用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八)就餐节约、理性消费,不酗酒、不劝酒,践行光盘行动;
(九)移风易俗,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十)其他弘扬社会风尚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