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民外出旅游,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烈士;
(二)维护景区景点游览秩序,服从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游玩、宿营时不污染、破坏环境,自觉将垃圾投入指定地点;
(四)爱护文物古迹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违规拍照、摄像、刻画、触摸、攀爬;
(五)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景区内,不实施有损庄严肃穆氛围的行为;
(六)其他外出旅游的文明行为规范。
旅行社、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文明提供旅程和导游服务,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安排诱导性、强制性消费。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