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民、教育机构应当维护校园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教育机构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二)教育工作者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三)学生遵规守纪,尊重师长,诚实守信,团结互助,自觉抵制校园欺凌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不沉迷网络,不浏览不良信息;
(四)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尊师重教,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育工作者,维护校园安宁;
(五)其他维护校园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