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路面防滑工作领导和协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区路面防滑工程设计、建设和城区路面维修养护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文体广电和旅游、民政、商务、机关事务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监督所管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城区路面防滑工作。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