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保护点(小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采集、砍伐、挖掘天然野生果林及林下其他野生植物;(二)擅自采石、挖砂、取土、采药、打草;(三)捕杀野生动物等破坏野生果林原生地环境的活动;(四)违法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五)破坏、盗窃、擅自移动保护点标志、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