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增加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资金投入。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资金、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