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行政审批部门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委托中介服务形式开展;

(二)将申请人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项强制限定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

(三)将一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