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