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监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力量,开展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告质量抽查检验结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