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道地中药材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产业集聚区建设,培育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的产业集群。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服务,加强中药材流通集散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集标准化加工、包装、仓储、质量检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于一体的中药材仓储中心及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