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中医药服务在老年护理、安宁疗护中的应用,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增加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供给,创新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模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