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八条有效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中医药服务在老年护理、安宁疗护中的应用,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增加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供给,创新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模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