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六条有效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在骨伤、肛肠、儿科、皮肤科、妇科、针灸、推拿和心脑血管病、脾胃病、肾病等领域打造中医优势专科群,对重点专科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设施设备投入等方面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