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饴糖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的预防性中药制剂;(五)其他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情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