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事项委托、购买服务、提供场所或者资金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戒毒康复、心理干预、就业技能培训等禁毒有关工作。
禁毒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禁毒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禁毒有关工作;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快递、娱乐、交通运输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的禁毒宣传教育,督促会员履行禁毒义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捐赠资金、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参与禁毒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