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禁毒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自愿戒毒人员生活状况调查,协调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医疗救助、生活保障、就业扶持、心理辅导等帮扶措施,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