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应急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