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