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河道、渠道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清除河道和渠道堤岸、水面垃圾杂物,保持干净整洁。

禁止在河道、渠道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丢弃杂物和种植蔬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