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政策等;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并督促落实;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