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力量和必要的行政执法工作条件,宣传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违法宗教活动,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风险隐患。宗教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