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