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应当对下列人员免收门票:
(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信仰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举行过入教仪式并且持有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的信教公民;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人员。
风景名胜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景区管理机构为宗教活动场所运送生活必要物资以及垃圾清运等提供通行便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