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规范设置和摆放陈列物,并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引导信教公民安全燃香、文明敬香,不得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