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等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就近便利、优质安全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