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场所及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