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四)遵循教育规律;
(五)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