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行政调解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调解工作和有关活动给予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负责司法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